西安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 Internet Association ”(简称XA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西安市内互联网产学研用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西安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以及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3639号亚马逊AWS联合创新中心1号楼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

(六)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七)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教育,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八)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九)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准,具体接收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并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是否通过;

(三)由秘书处再次审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四)最终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协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中的近期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一般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6 月 30 日第 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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